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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色税”,保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录入时间:2018/3/21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离新税法实施还有1个月时间,江苏将如何贯彻实施?记者获悉,《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11月2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议,拟定了江苏三档税额,其中南京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每污染当量8.4元,为全省最高。

  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介绍,草案拟定税额体现“标准总体平移,体现地区差别”的特点。总体上,草案拟定的税额延续了2015年我省出台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当时我省规定,2018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是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该标准与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相适应,也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要求。

  因此,拟将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南京市现行排污费标准已高于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6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江苏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体现了税费标准总体平移和地区差别,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鉴于决定草案涉及事项单一,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在即,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如顺利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排污费将依法不再征收。